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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督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成都云端助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成都魔方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云端助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魔方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督28号申请人:成都云端助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界城南路599号天府软件园D区6栋505号。法定代表人:杨云。委托代理人:邓莹,男,汉族,1987年1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成都魔方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10层2号。法定代表人:廖继志。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成都云端助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成都云端助手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需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申请费。现已逾七日,原告仍未依法向本院申请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本案按申请人成都家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督促程序。代理审判员 罗 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昳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