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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叶尔江•艾地力汗诉被告王冬冬、新疆天山西部林业局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尔江·艾地力汗,王冬冬,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林场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2628号原告:叶尔江·艾地力汗,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王冬冬,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第三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林场。地址:新源县恰普河路三小对面。负责人:白洪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白良,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尔江·艾地力汗诉被告王冬冬、新疆天山西部林业局占有物返还纠纷中,原告叶尔江·艾地力汗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尔江·艾地力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叶尔江·艾地力汗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