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8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关兴与XX康、励建芬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关兴,XX康,励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8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杨关兴,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XX康,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励建芬,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申请执行人杨关兴与被执行人XX康、励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励建芬名下房产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首封,且有多次抵押。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洪湘龄执行员 薛云嘉执行员 程红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