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大千、张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大千,张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胥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大千,男,1983年8月1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张闯,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大千、张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张闯在XX银行有工资收入存款,在其应履行义务范围内每月执行扣划16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