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和顺、赵景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顺,赵景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602行初37号起诉人刘和顺。起诉人赵景然。2016年8月22日,本院收到刘和顺、赵景然的起诉状,请求判令滨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滨州市滨城区小营街道办事处强拆民宅事实成立,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强拆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即只有本组织的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地一体,农村房屋不能卖给本集体组织外其他人员。起诉人为小营办事处西齐村村民,涉案房屋位于小营办事处小营后村,起诉人与小营后村村民郑树芬签订的购房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其基于该协议的原告主体资格不成立。另外,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涉案房屋权属有争议,起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不能确定。综上,起诉人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和顺、赵景然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周银成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雅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