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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辖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郭有全与王乃奎、刘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乃奎,刘爱珍,郭有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辖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乃奎。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有全。上诉人王乃奎、刘爱珍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初2059号之一民事裁定,以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刘爱珍于1996年即居住于泰安市泰山区,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出借人郭有全起诉要求对方还款,此时出借人郭有全是接受货币一方,郭有全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郭有全的所在地为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漕河村148号,因此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惠东审判员  秦洁建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