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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大荔县建筑公司、宝鸡市仁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星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大荔县建筑公司,宝鸡市仁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星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沣京工业园沣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荣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大荔县西环路72号。法定代表人贾福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仁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宝路35号院7���楼。法定代表人庞宝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星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引镇镇北。法定代表人XX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宝鸡市仁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星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宝鸡市仁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件款66032.69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2800元、执行费930元。被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陕西星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先将该案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536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超波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