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3781号原告骆某某,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代理人李迪,系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昱廷,系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冬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迪、刘昱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原告在婚前购买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十一区XXXX室房屋一套,并于2000年9月15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现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4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原告婚前取得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十一区X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骆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大庆市让胡路区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档案一组(加盖公章),欲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3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欲证明原告在婚前于2000年9月15日取得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十一区XXXX室房屋一套,该房屋系原告个人财产。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原件各一份,欲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4月7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于2015年12月4日生效。被告王某某未到庭,未予质证,亦未对本院依法送达的原告举证材料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开庭审理,经过对证据的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无共同子女。原告曾于2015年4月以与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又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又查明,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十一区XXXX室房屋系原告骆某某婚前个人财产,2000年9月15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不能妥善处理矛盾,因琐事发生争执而影响夫妻感情,原告曾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关书面答辩意见,故本院可视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十一区XXXX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因原告在与被告结婚登记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且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该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十一区XXXX室房屋归原告骆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李冬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芳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