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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苏恩杰与苏俊陆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恩杰,苏俊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439号原告:苏恩杰,男,193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苏学点,农民。被告:苏俊陆,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恩杰诉被告苏俊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恩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恩杰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恩杰负担。审 判 长  储士宏审 判 员  姜 鹏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