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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白玉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玉禄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556号罪犯白玉禄,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包头市达茂旗。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达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白玉禄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1年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白玉禄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虽为病犯,但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认真学习政治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白玉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老年犯鉴定书、病犯鉴定书、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在监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白玉禄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只缴纳1000元,其余大部分未缴纳,有原户籍所在地包头市达茂联合旗乌克忽洞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执行机关出具的本考核期的消费明细载明,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共计22个月,消费金额为2495元,月均消费为113元。另该犯为老年犯、病犯,减刑时应从宽掌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玉禄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