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宝仓诉李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仓,李旭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710号原告:李宝仓,男。被告:李旭亮,男。原告李宝仓与被告李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宝仓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仓以所诉被告不准确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仓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李宝仓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