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柏林与何云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柏林,何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柏林,男,1974年3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何云福,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3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云福至今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云福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云福应得收入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何云福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