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835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被告:闫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