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张秀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华,张秀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33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华。被执行人:张秀俊。张秀华与张秀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秀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秀华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