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3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周小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周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360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被执行人周小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42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小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小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小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小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4的存款人民币59237.4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蓝天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