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枣庄晟宇涂业有限公司 诉 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晟宇涂业有限公司,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枣庄晟宇涂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31257.5元,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31257.5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刘宝辉人民陪审员 徐永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秘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