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西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秦文、杨泽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文,杨泽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西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秦文,男,1970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杨泽传,男,1980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秦文申请执行杨泽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杨泽传所有的皖A×××××轿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胡玉林所有的皖A×××××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解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