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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执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郝玉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郝玉风,曹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董占全,局长。被执行人郝玉风,女,1982年生,汉族,邢台县。被执行人曹贵平,男,198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行非审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玉风位于和谐城房产一处(邢台县房权证002字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审判员  霍秀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