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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智锋、刘立胜非法侵入住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文华,王太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潘文华,女,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太成,男,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诉讼代理人赖宪平,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文华、王太成诉刘智锋、刘立胜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824刑初119号刑事裁定,对潘文华、王太成的起诉不予受理。潘文华、王太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上诉人已经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刘智锋、刘立胜有指使他人侵占上诉人房屋的事实,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予以立案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本案中,自诉人潘文华、王太成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刘智锋、刘立胜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因此,上诉人潘文华、王太成要求追究刘智锋、刘立胜的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定对潘文华、王太成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谢    勇审判员 童  寿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诗菁(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