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执3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国良、XX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国良,XX星,史宏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3045号申请执行人钱国良,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住临安市。被执行人XX星,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住临安市。被执行人史宏绘,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住临安市。申请人钱国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临商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星、史宏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XX星、史宏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XX星、史宏绘名下有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星、史宏绘名下的银行存款104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康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