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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舟山市万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欣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万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欣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2958号原告:舟山市万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东山路115号海城雅苑2幢207室。法定代表人余文珠,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兵,男,系舟山万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汤欣萍,女,成年,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万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欣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万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万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万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於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