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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1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酬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酬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酬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酬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飞,崔建波,张明,高天武,杨刚,陈旭东,冯旭升,谷艳慧,李茂盛,冯丽丽,田兆斌,王萍,冯旭东,侯天斌,崔慧敏,范建军,姜云鹏,杨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118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告齐齐哈尔市酬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齐齐哈尔酬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何飞,居民。被申请人:崔建波,居民。被申请人:张明,居民。被申请人:高天武,居民。被申请人:杨刚,居民。被申请人:陈旭东,居民。被申请人:冯旭升,居民。被申请人:谷艳慧,居民。被申请人:李茂盛,居民。被申请人:冯丽丽,居民。被申请人:田兆斌,居民。被申请人:王萍,居民。被申请人:冯旭东,居民。被申请人:侯天斌,居民。被申请人:崔慧敏,居民。被申请人:范建军,居民。被申请人:姜云鹏,居民。被申请人:杨存伟,居民。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酬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酬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飞、崔建波、张明、高天武、杨刚、陈旭东、冯旭升、谷艳慧、李茂盛、冯丽丽、田兆斌、王萍、冯旭东、侯天斌、崔慧敏、范建军、姜云鹏、杨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坊商初字第11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1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汤婷婷审 判 员  韩 璐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