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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杨校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汪润坤,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137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