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00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于某某出生日期1987年9月22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927号 指控事实2016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鲁XXX03A黑色东南牌轿车,行至青岛市黄岛区烟台东四路与台兴一路交叉口西停下车,后到烟台东村找人,因琐事与逄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出勤民警查获。经对于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经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3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路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