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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行终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韩深永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深永,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陡沟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经济发展局,济南市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鲁行终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深永,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农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法定代表人王勤光,区长。委托代理人张雷,该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栾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望岳路788号。法定代表人周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鹏,该局副调研员。委托代理人杨博,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145号。法定代表人赵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强、马长青,均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456号。法定代表人刘书业,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开勇,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陡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陡沟村。法定代表人王恩东,主任。委托代理人方正,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经济发展局,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8216号。法定代表人李广林,局长。委托代理人相永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水利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曰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卢居法,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吉刚,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深永因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分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陡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农发局)、济南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济行初字第3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董庄村委会召开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执行市政府关于玉符河综合治理工程占地的相关规定,每人1.1亩口粮田的土地补偿款按市政府标准给户家;开荒地的地上物归开荒者所有,并对开荒者的投入给予适当补偿;承包地到期的全部收回,不到期的按合同约定处理。2014年11月10日,董庄村委会与办事处等签订玉符河综合治理工程土地交接确认书,载明“实施范围土地使用权转移相关手续已完善,具备土地交接条件,实施单位可以进场。本确认书签字后五日内,由产权人将上述土地地上物自行清除,若不清除,视为放弃。”2014年11月20日,本案所涉土地地上物被清理,区政府、区执法局、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清理现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玉符河项目的土地,系通过土地流转的形式,而由项目单位取得的使用权,董庄村委会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形成决议,收回原告主张的涉案土地,并将土地流转给项目单位,董庄村委会同时承诺“实施范围土地使用权转移相关手续已完善,具备土地交接条件,实施单位可以进场,本确认书签字后五日内,由产权人将上述土地地上物自行清除,若不清除,视为放弃”。本案被诉清理土地附属物的行为,发生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系确认书约定的实施单位施工时间,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土地和地上物进行了强制清理,被告也否认实施了强制清理行为,原告提出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清理行为。综上,原告的理由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韩深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韩深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益。涉案土地上的果树、农作物是上诉人种植,所有权属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将其毁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应向上诉人赔偿相应的损失。二、原审法院确认了区政府、区执法局和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强推土地现场,就可以证明强推土地是上述部门组织领导实施的行为。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四、证据五对此也进一步予以印证。被上诉人是涉案土地上玉符河工程的实施者,也是涉案土地强推后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应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三、原审法院认定董庄村委会将涉案土地移交玉符河工程单位合法是错误的。涉案土地的移交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村民会议也没有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犯了上诉人等村民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被上诉人为了建设玉符河工程,强制上诉人进行土地流转,违反了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违法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综上,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行初字第317号行政判决;2.依法改判确认七被上诉人共同对上诉人承包的集体土地实施强制推毁的行为违法;3.判令七被上诉人共同对上诉人被毁损的土地和地上物恢复原状;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承担。被上诉人区政府答辩称:一、区政府未实施上诉人所称的强推行为。据初步了解,2014年11月20日系济南市玉符河综合治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在上述工地上进行了施工。区政府的工作人员虽然在清理现场,但区政府不是施工单位,也不是施工单位的委托方,并未实施上诉人所称的强推行为。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四、证据五并未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不能证明区政府实施了强推行为。二、董庄村委会交地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是合法的。经原审法院确认效力的土地交接确认书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证明董庄村委会已于2014年11月10日将涉案土地交付给施工单位。2014年11月20日是施工单位正常施工的时间,并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对其土地和地上物实施强制推毁的行为,更不应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三、董庄村委会已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形成决议收回上诉人的涉案土地。2014年5月7日,董庄村委会召开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市政府开发玉符河的总体要求和安排,对口粮地、开荒地、承包地的收回和补偿分别形成了处理意见,承包地到期的全部收回,不到期的按合同约定处理。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土地被收回,系董庄村委会民主决议后的决定。若上诉人认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是与董庄村委会间的民事纠纷。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被上诉人国土分局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国土分局未实施或组织实施过上诉人所称的行政违法行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被上诉人区农发局答辩称:2014年11月20日,区农发局未在上诉人承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强推行为。经了解,董庄村委会交地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是合法的。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区农发局实施了上诉人所称的强推行为。对于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土地被收回,系董庄村委会民主决议后的决定,若上诉人认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是和董庄村委会之间的民事纠纷。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被上诉人办事处答辩称:一、办事处未对上诉人土地实施强制清理行为。玉符河综合治理工程从立项、组织建设、筹集资金到施工都是由济南玉符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办事处对其土地实施了强推行为。二、济南玉符河综合治理工程是采取土地流转方式进行的,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人将具备施工条件的土地交付给施工方符合法律规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均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区执法局、公安分局、市水利局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详见原审判决书),合议庭经评议同意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济南市玉符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占用的土地,系董庄村委会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形成决议,收回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土地,通过土地流转形式,将土地流转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取得使用权。2014年11月10日,董庄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人及土地流转受委托人,与市中区玉符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办事处签订了《济南市玉符河综合治理工程土地交接确认书》,承诺“实施范围土地使用权转移相关手续已完善,具备土地交接条件,实施单位可以进场,本确认书签字后五日内,由产权人将上述土地地上物自行清除,若不清除,视为放弃”。上诉人主张清理涉案土地附属物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1月20日,是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以后,系确认书约定的实施单位施工时间,不能证明七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和地上物进行了强制清理。对于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的效力问题,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证据2手机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3录音及录音笔录、证据6土地被推平后的照片,相互之间形成印证,能够证明的事实是区政府、区执法局、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到过2014年11月20日的清理现场,但无法证明该三被上诉人组织领导或直接实施了强制清理行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4天涯论坛《济南玉符河工程抢占农民土地并殴打村民》、办事处对曹兰香的告知书因证据形式不合法、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七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及附着物进行了强制清理,七被上诉人亦否认实施了强制清理行为,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证据不足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七被上诉人应对被毁损的土地和地上物恢复原状,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若对土地流转及地上物的补偿有争议,上诉人可以与董庄村委会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韩深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新光代理审判员  卜菲菲代理审判员  刘白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