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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385号原告:胡某,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蒋某,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大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固春,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某与被告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