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385号原告:胡某,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蒋某,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大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固春,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某与被告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