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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行与马生志、蜜晓飞、蜜晓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行,马生志,蜜晓飞,蜜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9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行,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天池南街6号。负责人杨赡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生志,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新疆阜康市。被执行人蜜晓飞,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蜜晓辉,男,1975年8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生志、蜜晓飞、蜜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回族自治州公证处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昌州证融字第512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行于2016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马生志、蜜晓飞、蜜晓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吉回族自治州公证处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昌州证融字第512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