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伍龙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龙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68号罪犯伍龙平,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温乐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伍龙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温刑终字第5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伍龙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伍龙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伍龙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1.8分。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本次减刑未交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龙平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未履行财产刑,应适当扣减呈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龙平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