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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璐宁演出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2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璐宁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3号原告: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华宾。委托代理人:金军、陈静,系该司职员。被告:刘璐宁,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张勇、付华华,均系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璐宁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敏敏人民陪审员  顾粉英人民陪审员  张 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茹傅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