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财保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訾乐与李金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訾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财保25号之一申请人:訾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訾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登记在某某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南路西(面积xxx.xx㎡,产权证号:某某房权证某某镇字第x**号)房产向本院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某某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南路西(面积xxx.xx㎡,产权证号:某某房权证某某镇字第x**号)房产二、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中路东土地(xxx㎡,产权证号:某国用(xx)第xxx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查封财产由所有权人继续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