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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4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沈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776号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男,该副总经理,住济南市。被告:沈磊,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