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陆建行、吴再福等与曾毓积、吴建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建行,吴再福,曾毓积,吴建华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建行,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再福,农民。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窦智,右江区秉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毓积,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丽莎,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建华,个体户。再审申请人陆建行、吴再福因与被申请人曾毓积、吴建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田林县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陆建行、吴再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代院长 刘红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维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