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伍某甲与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甲,黎某,伍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12621号原告伍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广东晟典(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子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伍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广东晟典(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位于深圳市笋岗西路黄木岗北区50栋503房的使用权归原告及第三人所有,待取得商品房的房产证后由原告及第三人各占50%的产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我不相信原告,我希望商品房的红本中有第三人伍某乙50%的产权。案件相关情况一、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伍某乙,于2009年6月8日协议离婚并在福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富北村50栋503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和儿子所有(如需办理过户,女方应协助办理),上述房产内家具、家电归男方所有。二、经查,深圳市福田区华富北村50栋503房与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黄木岗北区50栋503房(不动产号为3000249686)是同一套房,目前的权利状态为:伍某甲与黎某各占50%的份额,该房产目前为非市场商品房。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约定,被告同意涉案房产归原告伍某甲、第三人伍某乙所有,鉴于目前该房没有取得商品房的产权,故该房使用权归原告及第三人所有,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黄木岗北区50栋503房(不动产号为3000249686)的使用权归原告伍某甲及第三人伍某乙所有,该房取得市场商品房产权后由原告伍某甲及第三人伍某乙各占50%的产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