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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美娟与周柏松、廖雪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娟,周柏松,廖雪飞,张晓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01592号原告:朱美娟,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被告:周柏松,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被告:廖雪飞,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被告:张晓杭,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原告朱美娟与被告周柏松、廖雪飞、张晓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美娟诉请:一、要求被告周柏松、廖雪飞归还借款6758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日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二、被告张晓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汪春芽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美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柏松、廖雪飞、张晓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告朱美娟与被告周柏松、廖雪飞、张晓杭签借据一份,约定被告周柏松、廖雪飞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张晓杭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之间意思表示真实,原告朱美娟已经按约向周柏松、廖雪飞交付了借款675850元,虽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但是原告朱美娟起诉至本院后,被告周柏松、廖雪飞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675850元及其2014年2月2日计算至今的利息,被告张晓杭也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故已经构成违约,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周柏松、廖雪飞偿还借款本金675850元及其利息,被告张晓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柏松、廖雪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美娟借款6758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被告张晓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0元,减半收取6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80元,由被告周柏松、廖雪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春芽向本院立案庭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