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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郑寿发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寿发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035号罪犯郑寿发,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修文县。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筑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郑寿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纳)。于2012年6月8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鱼洞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4月15日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经本院减刑6个月,2015年3月20日经本院减刑6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寿发在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服刑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寿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令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