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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财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朱珠与秦弦,重庆立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珠,重庆立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395号申请人朱珠,女,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立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光明路25号501室。法定代表人钟龙明。被申请人秦弦,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蔡富惠与被申请人胡晓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35万元)。要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秦弦名下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街道××路×号×幢×号房屋,申请人朱珠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幢×号房屋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秦弦名下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大道×号×幢×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朱珠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幢×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