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4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吴良娟、黄长龙与湖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良娟,黄长龙,湖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4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良娟,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长龙,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映日路599号。法定代表人:雷清华,总经理。上诉人吴良娟、黄长龙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和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4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良娟、黄长龙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良娟、黄长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良娟、黄长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上诉人吴良娟、黄长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金新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