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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异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盛、庞静等与庞仲延、汤茂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盛,庞静,李凤军,庞仲延,汤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异89号异议人王盛,居民。异议人庞静,居民。二异议人委托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李凤军,居民。被执行人庞仲延,居民。被执行人汤茂玲,居民。本院对异议人王盛、庞静在本院执行李凤军与庞仲延、汤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中,异议人王盛、庞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王盛、庞静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盛、庞静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陆富春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