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房产物业总公司与被告董振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房产物业总公司,董振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4431号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房产物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山。委托代理人岳宁。被告董振林。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房产物业总公司与被告董振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房产物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房产物业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褚振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