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民辖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钟燕云与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媛媛,钟燕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辖终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媛媛,女,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燕云,女,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李媛媛因与被上诉人钟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3民初1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媛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钟燕云向法院提交的欠条页面中在最底层打印选择管辖的文字,系被上诉人采用简单的套打的方式伪造的,请求二审法院责令被上诉人向法院递交欠条的原件,如果被上诉人不承认该行字是伪造的,上诉人将申请对底部的文字进行鉴定。请求二审法院认真审查被申请人递交的欠条原件,并作出公正的裁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钟燕云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欠条》中虽注明“本借款如有纠纷,由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裁决”,但本案中,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经常居住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并不是本案争议的实际联系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属无效约定,故本案应根据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本案系合同纠纷,且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3民初140-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 敏审 判 员 徐 火 传代理审判员 许 海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伟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