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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3661号原告陆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因婚后一年多未怀孕,致使双方矛盾升级,后来发生家暴行为。现被告在常州打工,双方分居已经满三年,分居期间没有任何联系,故特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刘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现原告诉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并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结婚登记证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原、被告自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供任何有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互谅互让,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韦奇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冠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