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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延执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延庆县人民法院刑庭等罚金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庆区人民法院,杨红丽,赵玉红,李春艳,哈立军,孙永安,曹怀里,王福会,解广深,赵发,张颖,祝建华,齐秀玲,彭兴琴,孙淑清,张亚伶,梁海燕,张东升,李德清,段淑华,赵会平,詹玉荣,赵秀平,赵秋凤,高秀清,张晓兰,胡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延执字第1568号申请人延庆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红丽,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玉红,女,1962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春艳,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哈立军,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永安,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怀里,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福会,女,1957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解广深,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发,男,1944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颖,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祝建华,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齐秀玲,女,1958年5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彭兴琴,女,1950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淑清,女,1952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亚伶,女,1962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海燕,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东升,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德清,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段淑华,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会平,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詹玉荣,女,1968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秀平,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秋凤,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高秀清,女,1948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晓兰,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胡翠英,女,1954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人延庆法院刑庭与被执行人杨红丽、赵玉红、李春艳、哈立军、孙永安、曹怀里、王福会、解广深、赵发、张颖、祝建华、齐秀玲、彭兴琴、孙淑清、张亚伶、梁海燕、张东升、李德清、段淑华、赵会平、詹玉荣、赵秀平、赵秋凤、高秀清、张晓兰、胡翠英罚金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1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处被告人杨红丽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决处被告人赵玉红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决处被告人李春艳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判决处被告人哈立军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处被告人孙永安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处被告人曹怀里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处被告人王福会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处被告人解广深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决处被告人赵发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处被告人张颖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处被告人祝建华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处被告人齐秀玲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处被告人彭兴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处被告人孙淑清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处被告人张亚伶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处被告人梁海燕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决处被告人张东升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处被告人李德清罚金人民币八万七千元,判决处被告人段淑华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处被告人赵会平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处被告人詹玉荣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处被告人赵秀平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判决处被告人赵秋凤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判决处被告人高秀清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处被告人张晓兰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处被告人胡翠英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赵玉红的银行存款一千四百四十元,被执行人彭兴琴履行罚金一万一千元,其他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终字第119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雪伟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唐晓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鹤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