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柯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305号原告柯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某以夫妻关系和好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北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