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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柯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305号原告柯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某以夫妻关系和好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北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