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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耿彦、黎晓彬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王耿彦,黎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232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行长。被执行人王耿彦。被执行人黎晓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耿彦、黎晓彬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6806.56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耿彦、黎晓彬作出分期付款还款承诺。因未履行完毕,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书记员张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