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杨冬生、杨劲松与夏建华、姜美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生,杨劲松,夏建华,姜美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3202号原告杨冬生,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劲松,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夏建华,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美香,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181号省地税局培训中心大楼20层。负责人黄湘群,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住所地娄底涟源市人民中路203号。负责人XX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原告杨冬生、杨劲松诉被告夏建华、姜美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冬生、杨劲松以已与被告夏建华、姜美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生、杨劲松撤回对被告夏建华、姜美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冬生、杨劲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天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