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子女抚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258号原告宁某某,女,199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站乡六家村4社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站乡西井村1社原告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洪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