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子女抚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258号原告宁某某,女,199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站乡六家村4社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站乡西井村1社原告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洪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