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俞晓峰与顾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晓峰,顾君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652号原告:俞晓峰。被告:顾君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晓峰诉被告顾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晓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俞晓峰负担。审判员 吴 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恩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