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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俞晓峰与顾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晓峰,顾君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652号原告:俞晓峰。被告:顾君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晓峰诉被告顾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晓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俞晓峰负担。审判员 吴 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恩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