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682号原告:黄某,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林某,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欲与被告林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张子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