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东津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庆宗与魏涛、李春华、江宇波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宗,魏涛,江宇波,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东津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宗。被执行人魏涛。被执行人江宇波。被执行人李春华。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庆宗与被执行人魏涛、江宇波、李春华健康权纠纷一案,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敏审判员 程梦娜审判员 许万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