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民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某、陆某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民终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委托代理人:黄祖宝,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上诉人张某因抚养权纠纷一案,���服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以缓解双方关系为由,于2016年8月4日通过代理人黄祖宝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学敏代理审判员 田宁芳代理审判员 黄启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若琪 来源:百度搜索“”